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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法律定位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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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筑劳务企业作为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者、蓄水池,本该担负起带领建筑劳动大军闯市场建小康的重任,既保证建成的一座座高楼大厦质高形美,又保证农民工按其劳动成果拿到相应的报酬。

可是,翻阅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却很难看到保障劳务企业、建筑工人权益的字眼儿。《建筑法》作为建筑业的大法,全文8章85条,对建造建筑物的劳务企业和操作人员无一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章82条,对组织操作人员建造建筑工程的劳务企业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直接操作人员无一明确规定。

劳务企业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产物。我国2001年4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随之颁布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但是,现实情况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公布之后的10多年来,劳务企业和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仍然缺失。